请求人:鞍钢矿山附企金属制造的产品厂。住所地: 鞍山市千山区前峪村鞍唐路 100 米处。
2025 年 4 月 21 日,请求人以长时间运营不善,以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款为由向本院请求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鞍钢矿山附企金属制品厂系 1980 年 9 月在 鞍山市行政批阅局挂号建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本 88 万元,一致社会信誉代码:33E, 运营规模为铜、铝、铁、钢铸造,橡胶制品加工、铆焊、机械加工、钢球、服装、劳保用品、冲压弯头、各种耐磨弯头、 碳化硅、铸石、化工产品(不含风险化学品)、水暖备件、 工矿备件出售。(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展开运营活动)。
其分支组织鞍钢矿山附企金属制品厂复兴饭馆,成立于 1985 年 9 月 11 日 , 负 责 人 韩 秀 杰 , 工 商 注 册 号 110,运营规模黑色金属锻炼和压延加工业。
依据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审计组织出具的“财物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在帐内财物为 465626.82 元、负债 7386001.06 元请求人在改制过程中,2020年末前主办厂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替请求人垫支员工赋闲稳妥、医疗稳妥、保管组织管理费、鞍山区域医保调剂金、独生子女费、经济补偿金、精算费用合计 7270136 元。企业于 2021 年 11 月中止运营,现已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状况,已严峻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请求人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请求破产清算主体资格;其注册挂号机关为鞍山市行政批阅局,应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依据现有依据,请求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款,显着缺少清偿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受理鞍钢矿山附企金属制品厂及分支组织鞍钢矿山附企金属制品厂复兴饭馆的破产清算请求。